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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干部带头学条例|党纪党规一起学(第6期)
          发布时间: 2024-07-12
          来源于:
          访问量: 617

          第六期blander

          为切实抓好党纪学习教育,纪检干部带头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以原文“音频+文字”方式进行推送,推动全队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让纪律规矩入脑入心,真正做到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本期学习内容为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至第八十六条。

          领读人:机关第二党支部纪检委员袁昊


          领读人:攀枝花应急地质技术中心支部纪检委员贾莉红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