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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干部带头学条例党纪党规一起学(第9期)
          发布时间: 2024-07-29
          来源于:
          访问量: 326

          第9期blander

           为切实抓好党纪学习教育,纪检干部带头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以原文“音频+文字”方式进行推送,推动全队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让纪律规矩入脑入心,真正做到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本期学习内容为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


          领读人:矿产资源勘查所支部纪检委员 杨锁



          领读人:地质工程施工中心支部纪检委员 赵剑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