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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干部带头学条例党纪党规一起学(第10期)
          发布时间: 2024-07-29
          来源于:
          访问量: 339

          blander

            为切实抓好党纪学习教育,纪检干部带头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以原文“音频+文字”方式进行推送,推动全队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让纪律规矩入脑入心,真正做到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本期学习内容为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


          领读人:陆零壹公司机关支部纪检委员 张艳红


          领读人:地质环境工程勘察设计研究中心支部纪检委员  刘汉勇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